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顧致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
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顧致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顧致宇因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日、101年8月14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4年10月,因詐欺、重利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1年9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1年3月1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6年4月11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