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21號
SCDM,106,單禁沒,21,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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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利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 年度執聲字第195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貳拾肆包(含包裝袋貳拾肆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 於何人,應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本署 99年度毒偵字第1572號、99年度偵字第8905號等被告許利銘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 度審易字第793 號及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2227號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18年確定,惟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毛重 22.82 公克(99年度安保管字第337 號)係違禁物,爰依首 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及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 第2 條第2 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 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 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 第10條之3 第2 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 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次按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上開條文既均為105 年7 月1 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 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相對 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而應優先適用,且非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所稱不 再適用之情形,是就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部分,仍應適用105 年6 月22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合先敘明 。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定 。再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三、經查,被告許利銘有為如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793 號刑事判 決及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2227號刑事判決所載之犯行 ,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送憲兵 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編號5 至28顆粒24包,採平 方根法隨機取樣5 包(編號5 、10、15、20、25),均檢出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成分等情,此有憲兵指揮 部刑事鑑識中心於106 年2 月9 日所出具之鑑定書1 份、本 院99年度審易字第793 號刑事判決1 份、最高法院101 年度 臺上字第2227號刑事判決1 份、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訴 字第3180號刑事判決1 份、100 年度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1 份在卷足憑。上開扣案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法律上禁止持 有之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附表: (單位: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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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取 樣 編 號│毛 重│淨 重│取樣重量│驗餘重量│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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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編號5 顆粒1包 │3.9712 │3.0725│0.0059 │3.6966 │含分裝袋1 個│
│ │ │ │ │ │ │,取樣已鑑析│
│ │ │ │ │ │ │用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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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編號10顆粒1 包│0.9731 │0.7323│0.0053 │0.7270 │含分裝袋1 個│
│ │ │ │ │ │ │,取樣已鑑析│
│ │ │ │ │ │ │用罄 │
├──┼───────┼────┼───┼────┼────┼──────┤
│3 │編號15顆粒1 包│0.9658 │0.7144│0.0049 │0.7095 │含分裝袋1 個│
│ │ │ │ │ │ │,取樣已鑑析│
│ │ │ │ │ │ │用罄 │




├──┼───────┼────┼───┼────┼────┼──────┤
│4 │編號20顆粒1 包│0.4128 │0.1693│0.0045 │0.1648 │含分裝袋1 個│
│ │ │ │ │ │ │,取樣已鑑析│
│ │ │ │ │ │ │用罄 │
├──┼───────┼────┼───┼────┼────┼──────┤
│5 │編號25顆粒1 包│0.4680 │0.1843│0.0045 │0.1798 │含分裝袋1 個│
│ │ │ │ │ │ │,取樣已鑑析│
│ │ │ │ │ │ │用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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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編號6 至9 、11│16.4543 │ │ │ │ │
│ │至14、16至19、│ │ │ │ │ │
│ │21至24、26至28│ │ │ │ │ │
│ │,共19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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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