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6年度,12號
SCDM,106,交訴,12,2017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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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被   告 曾雅君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106年4月7日所為之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當事人欄被告林文雄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
「被 告 林文雄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竹市○區○○路0段00號
居新竹市○區○○路000號2樓之2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當事人欄被告林文雄部分之記 載,漏列居所及公設辯護人,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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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