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5年度,825號
SCDM,105,竹簡,825,2017042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簡字第8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玉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
速偵字第4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玉娟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梁玉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行為:
(一)於民國105 年10月12日上午11時7 分許,在址設新竹市○○ 路000 號地下1 樓之Jasons超市(下稱上開超市)內,徒手 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並放入隨身攜帶之購物袋內,得 手後,隨即離開現場。
(二)於105 年11月10日晚上7 時23分許,在上開超市內,徒手竊 取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並放入隨身攜帶之購物袋內,得手 後,隨即離開現場。
(三)於105 年11月16日下午1 時16分許,在上開超市內,徒手竊 取如附表三所示之商品,並放入隨身攜帶之購物袋內,得手 後,隨即離開現場。
(四)於105 年11月17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上開超市內,徒手竊 取如附表四所示之商品(已發還),並放入隨身攜帶之購物 袋內,得手後本欲離開現場,然因梁玉娟前已多次至上開超 市竊取物品引起店員注意,上開超市課長張文龍等人便於梁 玉娟離開上開超市之際,上前攔阻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 視器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梁玉娟於偵查中之自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



5 年度速偵字第493 號卷,下稱速偵字卷,第51至52頁)。(二)告訴人張文龍於警詢中之陳述(見速偵字卷第16至18頁)。(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 領保管單、現場照片2 張、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3張(見速 偵字卷第20至24頁、第30頁、第35至43頁)。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二)罪數
被告就上開4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三)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自承高中畢業,正值壯 年,僅因工作不穩定沒有錢,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竊取 他人之物品,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應非難, 且被告前於105 年間,方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竹 簡字第480 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於本案中雖不構成累犯,然顯示 被告對於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仍有待加強,惟考量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犯罪手法尚屬平和,兼衡其自承經濟狀況勉持 ,目前工作不穩定,以及所遭竊取物品之價值與是否已經返 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沒收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 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1、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至(三)所示之竊盜犯行所得如附表一 至三所示之物,雖均未扣案,仍應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至被告就犯罪事實欄(四)所示之竊盜犯行所得如附表四所示 之物,均已發還告訴人公司,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在卷可 憑(見速偵字卷第30頁),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經依法提高為30倍即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遭 竊 商 品 │數量│價值(新臺幣)│
├──┼──────────┼──┼───────┤
│ 1 │岡山麝香葡萄 │1 盒│ 1,699 元 │
├──┼──────────┼──┼───────┤
│ 2 │日本麝香葡萄 │1 盒│ 1,399 元 │
├──┼──────────┼──┼───────┤
│ 3 │比歐內巨峰葡萄 │1 盒│ 1,199 元 │
├──┼──────────┼──┼───────┤
│ 4 │岡山柿捲 │2 盒│ 798 元 │
├──┼──────────┼──┼───────┤
│ 5 │R金標葡萄酒 │1 瓶│ 2,800 元 │
├──┼──────────┼──┼───────┤
│ 6 │A干白中白香檳 │1 瓶│ 4,800 元 │
├──┼──────────┼──┼───────┤
│ 7 │蓬司卡甜白酒 │1 瓶│ 2,520 元 │
├──┼──────────┼──┼───────┤
│ 8 │路易拉圖雷克紅酒 │1 瓶│ 4,900 元 │
├──┼──────────┼──┼───────┤
│ 9 │INDEFINIE豹紋潤髮乳 │1 瓶│ 430 元 │
├──┼──────────┼──┼───────┤
│ 10 │善咖啡沐浴乳 │3 瓶│ 1,380 元 │
├──┼──────────┼──┼───────┤
│ 11 │善白茶萃沐浴乳 │2 瓶│ 860 元 │
├──┴──────────┴──┴───────┤




│ 總計:2 萬2,785 元 │
└────────────────────────┘
附表二:
┌──┬──────────┬──┬───────┐
│編號│ 遭 竊 商 品 │數量│價值(新臺幣)│
├──┼──────────┼──┼───────┤
│ 1 │施貝甜白酒 │1 瓶│1 萬1,800 元 │
├──┼──────────┼──┼───────┤
│ 2 │皇室托凱甜白酒 │1 瓶│ 5,500 元 │
├──┼──────────┼──┼───────┤
│ 3 │善頭皮調理洗髮精 │1 瓶│ 520 元 │
├──┼──────────┼──┼───────┤
│ 4 │RUDY健髮根固洗髮精 │1 瓶│ 380 元 │
├──┼──────────┼──┼───────┤
│ 5 │岡山麝香葡萄 │2 盒│ 2,798 元 │
├──┼──────────┼──┼───────┤
│ 6 │比歐內巨峰葡萄 │1 盒│ 1,199 元 │
├──┼──────────┼──┼───────┤
│ 7 │藍標5P甜白酒 │1 瓶│ 1,300 元 │
├──┼──────────┼──┼───────┤
│ 8 │日本蜜柑 │2 包│ 738 元 │
├──┴──────────┴──┴───────┤
│ 總計:2 萬4,235 元 │
└────────────────────────┘
附表三:
┌──┬──────────┬──┬───────┐
│編號│ 遭 竊 商 品 │數量│價值(新臺幣)│
├──┼──────────┼──┼───────┤
│ 1 │善白茶萃沐浴乳 │1 瓶│ 430 元 │
├──┼──────────┼──┼───────┤
│ 2 │善咖啡沐浴乳 │2 瓶│ 920 元 │
├──┼──────────┼──┼───────┤
│ 3 │RUDY健髮根固洗髮精 │1 瓶│ 380 元 │
├──┼──────────┼──┼───────┤
│ 4 │INDEFINIE豹紋潤髮乳 │1 瓶│ 430 元 │
├──┴──────────┴──┴───────┤
│ 總計: 2,160 元 │
└────────────────────────┘
附表四:
┌──┬──────────┬──┬───────┐




│編號│ 遭 竊 商 品 │數量│價值(新臺幣)│
├──┼──────────┼──┼───────┤
│ 1 │日本麝香葡萄 │1 盒│ 1,399 元 │
├──┼──────────┼──┼───────┤
│ 2 │岡山麝香葡萄 │1 盒│ 1,699 元 │
├──┼──────────┼──┼───────┤
│ 3 │忍冬萃頭皮調理洗髮精│1 瓶│ 490 元 │
├──┼──────────┼──┼───────┤
│ 4 │咖啡萃沐浴乳 │1 瓶│ 460 元 │
├──┼──────────┼──┼───────┤
│ 5 │日本獅王香水柔軟精 │1 瓶│ 250 元 │
├──┼──────────┼──┼───────┤
│ 6 │德國DALLI全效洗衣精 │1 瓶│ 416 元 │
├──┴──────────┴──┴───────┤
│ 總計:4,714 元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