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82號
PCDV,106,除,182,201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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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華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彬
訴訟代理人 廖嘉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944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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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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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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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展勝電業股│第一商業銀│104 年11月30日│ 28,400元 │ SU0015511│ │
│ │份有限公司│行丹鳳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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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