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龍威電子分色印前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金利
訴訟代理人 饒仲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105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054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
│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105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力羽科技工│合作金庫商│105年11月26 │23,048元 │PC1096640 │ │
│ │業股份有限│業銀行埔墘│日 │ │ │ │
│ │公司 │分行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