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61號
原 告 卓怡萱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卓聖輝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本件訴訟:
㈠補正被告蘇陳念、蘇宏義、蘇宥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
所,並提出上開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補正系爭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共有人「蘇
秀蕊」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如有漏
列為本件被告之繼承人,應一併具狀追加被告。
㈢補正記載完整之民事起訴狀(包含各被告之姓名、地址、具
體明確之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與被告人數等量之起訴狀
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