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961號
PCDV,106,訴,961,201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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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61號
原   告 卓怡萱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卓聖輝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本件訴訟:
 ㈠補正被告蘇陳念蘇宏義蘇宥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
  所,並提出上開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補正系爭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共有人「蘇
  秀蕊」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如有漏
  列為本件被告之繼承人,應一併具狀追加被告。
 ㈢補正記載完整之民事起訴狀(包含各被告之姓名、地址、具
  體明確之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與被告人數等量之起訴狀
  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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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