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郭信宏
被 告 鴻榕木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木鈞
被 告 周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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