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四八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鍾任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陸拾壹萬壹仟肆佰伍拾肆元,折合銀
元肆佰伍拾叁萬柒仟壹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伍仟叁佰柒拾貳元,
折合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壹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零柒拾壹元。
⑵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⑶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張季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汪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