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拆遷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78號
PCDV,106,訴,278,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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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弘淥(原姓名:陳弘原)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新北市土城區運校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沈俊龍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拆遷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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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