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0號
原 告 劉嘉銘 (在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
被 告 張晏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