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00號
PCDV,106,補,900,2017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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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0號
原   告 劉嘉銘  (在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
被   告 張晏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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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