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26號
PCDV,106,補,426,2017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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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李進益 
      李忠春 
      林李香 
      李阿呅 
      李莉  
被   告 李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820,62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339,2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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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