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李進益
李忠春
林李香
李阿呅
李莉
被 告 李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820,62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339,2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