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55號
PCDV,106,補,1355,201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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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55號
聲 請 人 游充仁
代 理 人 黃照峯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樂天宮聲請變更捐助
暨組織章程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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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