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55號
聲 請 人 游充仁
代 理 人 黃照峯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樂天宮聲請變更捐助
暨組織章程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