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50號
PCDV,106,補,1350,201704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50號
原   告 吳萬濤 
      蔣美玉 
被   告 築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劍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柒拾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柒仟貳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1/1頁


參考資料
築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