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277號
PCDV,106,補,1277,2017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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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77號
原   告 銳卓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吳鵬志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健生醫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壹拾參萬伍仟元,依原告聲請
   支付命令(視為起訴)之民國106 年3 月2 日臺灣銀行牌
   告人民幣現金賣出之匯率人民幣1 元折算新臺幣4.544 元
   計算(有臺灣銀行牌告匯率查詢結果1 紙可稽),為新臺
   幣陸拾壹萬參仟肆佰肆拾元【計算式:135000×4.544 =
   61344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貳佰貳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
   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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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