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246號
PCDV,106,補,1246,201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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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46號
原   告 久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來發
被   告 莊凱評即景順土木包工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零捌萬捌仟肆佰捌拾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壹仟零
  玖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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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