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91號
原 告 Reardon Robert Alexander
被 告 林坤財
被 告 劉朱桃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元。㈡提出準備書
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