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80號
PCDV,106,補,1180,2017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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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80號
原   告 梁成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盛豐國際開
  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參佰元整。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
   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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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