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47號
PCDV,106,補,1147,2017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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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47號
原   告 蔡啟新  
被   告 王瑞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金錢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訴之聲明第二項
請求刪除電視節目言論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準此,本件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
元【計算式:1,000 元+3,000 元=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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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