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千里眼世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余漢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
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
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經查,依
聲請人聲請狀所陳資產總額約為新臺幣(下同)捌仟貳佰貳拾伍
萬玖仟壹佰叁拾叁元(千里眼世訊股份有限公司部分482,591元
+余漢瑋部分81,776,542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
定,應徵聲請費肆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破產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破產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