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經營權法律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01號
PCDV,106,補,1101,201704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01號
原   告 陳柏樵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被   告 林瑞祥(原名:林志雄)
      彭成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營權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2分別
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㈠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
北市○○區○○路000 ○0 號、213 之6 號新北市私立宏安老人
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統一編號:00000000)於106 年3 月
13日後之經營權法律關係不存在。㈡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000 ○0 號、213 之6 號建物之占有全部返還原告等
語。核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
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揆諸上開規定,本項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又訴之聲明第2 項訴
訟標的價額為原告請求之利益即上開房屋之價額18,110,931元定
之【即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鄰
近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96,000元,復乘以房屋總面積,扣
除坐落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據,計算式:計算式:〈197.33平
方公尺+197.33平方公尺〉×96,000元-321.50平方公尺×246,
052 元×2/8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依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
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壹仟玖佰柒拾陸萬零玖佰
參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萬伍仟玖佰柒拾陸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