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麗鳳(原名:林樹霞、林語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附件:
一、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現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暨發生原因為 何?以及補正說明聲請人向各債權金融機構銀行或資產管理 公司之債務協商情形。若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街00號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 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 若為租賃房屋請提出最新一期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交房 租之相關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 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 由。
三、請補正聲請人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如有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4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
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 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 額支出?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有無一同負擔扶養 費?如否,理由為何?】
【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 名?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 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 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 即104 年3 月9 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 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林家福有無領取社福補助 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 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請補正說明並提出 聲請人於104 年3 月起至106 年3 月,期間內含基本薪資、 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相關證明文件(如於某段 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應詳列各項收入來源 並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
六、請陳報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 4 年3 月起至106 年3 月,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 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 、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 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 有支出情形為何?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七、請向本院詳細說明聲請人目前工作情形及每月薪資收入數額 (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及聯 絡方式等),並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 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 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另聲請人主張支出其子林家福之扶養費,就扶養費部分是否 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 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依民法第1116條之2 規定,父母對於
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亦即父母離婚,父母親對未成年子女仍有扶養義務。)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膳食費新臺幣(下同)7,500 元、交通費300 元、手機 通話費500 元、醫療費用、生活用品等支出1,000 元、扶養 子女2,000 元,是否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 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 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 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
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一一、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 北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3 年度以 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 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 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 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 陳報本院。
一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林家福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 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 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 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 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
一三、請向本院陳報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清算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 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 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 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 向法院陳報。
一四、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