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陸庭蓁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5,440元(依代理最大漬權銀行之遠東國 際商業銀行前於前置協商程序提出之債權明細表包含11間債 權金融機構,與聲請人陳報之其它債權人4人,連同聲請人 ,合計1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1+4+1)×34 ×10=5,440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三、本件據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內陳報債權人包含自然人劉 建宏、劉萍莉,就此請向本院詳細說明聲請人與上開債權人 之間發生債務之原因、時間、經過情形及約定利息為何(由 何人借貸、借貸金額為何、借貸金額使用情形為何、是否按 期償還、償還期間、債權人之姓名電話地址等聯絡方式)? 雙方間是否有設定擔保或約定優先受償,或僅為普通之債務 性質?是否另有第三人提供擔保?請陳報並提供債權相關之 主契約、保證契約、說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供參。四、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1年度以來迄今 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
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 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五、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六、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 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 0段00巷00號6樓房屋?為何未居住於戶籍址?如為租屋居住 ,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原聲請狀內所附房屋租賃契約 之租賃期間僅至104年12月1日)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 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4年1月 24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 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 、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
九、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收入情形,應補正 說明於104年1月24日起至106年1月23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 、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 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 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 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 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 陳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 練考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目前
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 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提出最近三個月完 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 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 省略、遺漏記載。如聲請人目前無從事正常、穩定正職之 工作?應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一一、本件據債務人前於前置協商程序中陳報精神狀況不佳,工 作不穩定等語,就此部分請向本院詳細說明債務人目前身 心健康狀況如何?是否需定期就醫診治?治療方式為何? 是否影響工作或生活自理能力?如是,請出具相關醫院或 主治醫師判斷債務人所罹患疾病或傷痛致其現況仍達影響 其工作或生活自理能力之病歷或診斷證明以釋明佐證。一二、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支 出情形,即自104年1月24日起至106年1月23日,期間內含 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 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 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 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 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 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 數額。
一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 載負擔膳食費每月6,000元、交通費每月1,000元、房租每 月7,000元、電話費每月1,500元、水電費每月700元、瓦 斯費每月310元、勞健保費每月1,083元等項,是否仍係目 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 、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 ,如聲請人現無一固定正職之工作,即應說明目前生活必 要支出之各項費用如何支應?資金來源為何?
一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五、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一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其他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04年1 月24日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 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 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一七、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 104年1月24日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 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 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及執行名義。
一八、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