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43號
PCDV,106,消債清,43,2017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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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柯陳川
代 理 人 賀華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壹仟柒佰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 人,
  連同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4 +1 )×10×34元=1,700 元)。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三、請提出103 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又聲請人主張前
  在監服刑,於104 年9 月14日假釋云云,請說明聲請人於何
  時入監服刑?服刑前之工作、年收入狀況?並請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另提出104 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已於105 年11月22日到期,應
  提出最新之完整租賃契約影本,及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明。
五、請陳報每月應繳交之勞保費用數額,並請提供歷次繳納勞保
  及健保費用之依據或單據。
六、聲請人應提出每月交通費、電話費、水電費等各項雜支之費
  用分別為何?並說明核定之依據。另請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
  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按月、期
  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
  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七、另聲請人是否有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各類政
  府補助款)?如有,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
  函文、轉帳證明文件;若並未領得該社會扶助,請說明原因
  。
八、又聲請人主張現今收入來源為打工送貨,每月平均收入約16
  ,500元云云,請說明工作地點,及提供每月薪資明細或轉帳
  存摺內頁。若為現金領取方式之工作,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
  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
九、聲請人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及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
  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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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