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柯陳川
代 理 人 賀華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壹仟柒佰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 人,
連同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4 +1 )×10×34元=1,700 元)。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三、請提出103 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又聲請人主張前
在監服刑,於104 年9 月14日假釋云云,請說明聲請人於何
時入監服刑?服刑前之工作、年收入狀況?並請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另提出104 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已於105 年11月22日到期,應
提出最新之完整租賃契約影本,及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明。
五、請陳報每月應繳交之勞保費用數額,並請提供歷次繳納勞保
及健保費用之依據或單據。
六、聲請人應提出每月交通費、電話費、水電費等各項雜支之費
用分別為何?並說明核定之依據。另請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
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按月、期
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
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七、另聲請人是否有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各類政
府補助款)?如有,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
函文、轉帳證明文件;若並未領得該社會扶助,請說明原因
。
八、又聲請人主張現今收入來源為打工送貨,每月平均收入約16
,500元云云,請說明工作地點,及提供每月薪資明細或轉帳
存摺內頁。若為現金領取方式之工作,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
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
九、聲請人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及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
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