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張惠婷
代 理 人 胡鳳嬌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6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34元計算:(6 +1 )×10×34元=2,380 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另請說明調解
不成立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其於
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
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
內頁代替)。
四、聲請人自陳債務總金額為642,478 元,請詳加說明目前資產
金額為何,及迄至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
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
之必要?該花費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
五、請聲請人說明其於105 年迄今之收入是否僅有領取政府補助
3,000 元?又依聲請人所載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
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6,860 元,請聲請人說明其每月不足
部分係由何人支出?
六、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作為清
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七、請聲請人提出清算前2 年內(104 年2 月6 日起至106 年2
月6 日止)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
,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
、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 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
、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
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
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若該支出
屬於家庭整體支出,請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
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
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八、聲請人提出近5 年勞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