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59號
PCDV,106,消債更,59,201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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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詹任鴻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7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34元計算:(7+1 )×10×34元=2,720 元)。
二、請聲請人提出請聲請人提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
  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
  分內頁代替)。
三、請聲請人主張其目前係為鐘點計新授課及任鴻跆拳道館,請
  說明其每月鐘點計薪之計算方式為何?又任鴻跆拳道館是否
  係其所開立?何時開立?月收入為何?請提出上開薪資所得
  相關資料(如薪資清單、明細、薪轉存摺影本、薪資帶等)
  或在職證明,並說明其工作內容,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並請聲請人說明其目前是否有被
  執行法院扣薪中?
四、依聲請人之財產及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每月繳納房貸為
  5,000 元,請聲請說明為何須與其父親分擔,並請說明系爭
  房屋係登記於何人所有?
五、詳細說明聲請人全戶自104 年1 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
  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
  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
  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請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
  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
  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
  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
  人清冊到院。
七、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
  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
  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
  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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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