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顏振發
代 理 人 張繼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拾日內分項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詳細說明聲請人領取之各項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各類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扶養費等「個人」所有收
入款項,並提出相關單據(如存摺等)。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並請附
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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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