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6年度,7號
PCDV,106,法,7,2017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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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李南山財團法人基督教正道福音神學中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正道福音神學中心捐助暨組
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基督教正道福音神學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五條之內容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基督教正道福音神學 中心之董事長,因組織成長,業務量增多,而有增加董事名 額之需要,而該項修正業經第7 屆第10次董事會於民國105 年12月13日決議修正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爰依民法 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修正對照表所 示,主要係將董事人數由9 人變更為11人,係就財團法人之 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並經召開董事會決議變更捐 助暨組織章程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業據聲請人提 出該會議記錄附卷可稽,且該項董事名額增加之變更,經核 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 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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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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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修 改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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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本法人設董│第五條:本法人設董│因組織成長,業務量│
│事十一人,除第一屆│事九人,除第一屆董│增多,需要增加董事│
│董事由捐助人聘任外│事由捐助人聘任外,│名額。 │
│,第六屆以後之董事│第六屆以後之董事則│ │
│則由董事會選舉之,│由董事會選舉之,董│ │
│董事會並得自熱心奉│事會並得自熱心奉獻│ │
│獻教務之教徒中提名│教務之教徒中提名應│ │
│應選名額一至二倍之│選名額一至二倍之候│ │
│候選人,以無記名連│選人,以無記名連記│ │
│記法互選之;但主要│法互選之;但主要捐│ │
│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 │
│等親以內不得超過三│親以內不得超過三分│ │
│分之一。又董事會應│之一。又董事會應在│ │
│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滿│當屆董事任期屆滿前│ │
│前,二個月開會選舉│,二個月開會選舉下│ │
│下屆董事,經報奉主│屆董事,經報奉主管│ │
│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申│ │
│申辦變更登記。 │辦變更登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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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