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63號
PCDV,106,司聲,63,201704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峙傑
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周瑞慶林瑋筠、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
司間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 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 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 院。八、年、月、日」。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12 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 止登記者,準用第24條至第26條之規定,應行清算,並於清 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6條之1定有明文。又公 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為選任者 外,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7月24 日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045221722號函廢止登記在案,經本院 以民國106年2月13日新北院霞民事圓106年度司聲字第6號函 通知聲請人查報相對人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並提出其公司登記事項表、全體董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 於106年2月17日收受該補正通知逾期迄未補正,自不符合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