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93號
PCDV,106,司聲,193,201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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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方執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段燧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但享有此項聲請權者,以其支出訴 訟費用得求償於他造或第三人之當事人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段燧間請求返還代墊款 ,並命負擔訴訟費用在案;為此,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段燧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 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04號民事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 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十分之九;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 原告(即聲請人)負擔。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後, 聲請人於前開訴訟程序進行中僅預納反訴裁判費6,830元之 費用,該費用依前開確定判決亦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並無 得向相對人請求之權利。是以本件聲請人並無已支出而得向 相對人求償之訴訟費用,則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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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