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840號
PCDV,106,司繼,840,2017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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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楊禮安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楊明聰(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路○段000巷00弄00○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
  人於106年3月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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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