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324號
PCDV,106,司繼,324,2017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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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324號
                  106年度司繼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邱隆明
非訟代理人 邱燕鈴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譽國民之
      家
法定代理人 熊啟志
非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游建從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譽國民之家為被繼承人游建從(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址︰住新北市三峽區白雞127號,民國105年12月19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游建從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 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 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 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游建從為聲請人邱隆明岳父之 弟弟,兩人為三親等姻親關係,被繼承人未婚亦無子嗣,於 民國105年12月19日死亡後,聲請人邱隆明為其代墊喪葬費 ;被繼承人雖非大陸來台之單身榮民,惟其生前居住於聲請 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譽國民之家(以 下簡稱臺北榮家)處所,其死亡後,聲請人臺北榮家事實上 管理其遺產,另依老人福利法第24條規定,聲請人臺北榮家 負有為其辦理喪葬費用之義務。因被繼承人並無繼承人,而 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邱隆 明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聲請人臺北榮家亦無從代為清 償被繼承人之債務,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除戶謄本、喪葬費收據、繼承系統 表等件為證,從而,聲請人以其為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至遺產管 理人之人選,本院審酌聲請人臺北榮家屬公務機關,被繼承 人生前由聲請人臺北榮家照撫,被繼承人死亡後,事實上代



管其遺產,對被繼承人遺產情況知之甚詳,並有意願擔任本 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是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 所助益,為保障債權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 本院認以選任聲請人臺北榮家為被繼承人游建從之遺產管理 人為適當,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 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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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