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2260號
PCDV,106,司票,2260,201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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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260號
聲 請 人 呂梅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藍日興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藍日興所簽發之本票 ,該本票已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原本三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相對人藍日興業於民國106 年3 月21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相對人 已無權利能力,揆諸上開說明及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 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無據,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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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