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995號債 權 人 真藏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亭諭債 務 人 陳文傑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13樓建物之所 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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