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994號
PCDV,106,司促,9994,201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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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9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劉寧成
債 務 人 賴大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柒仟叁佰壹
  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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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