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979號
PCDV,106,司促,9979,201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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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97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資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貳佰伍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壹仟元,
  逾期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
  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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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