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971號
債 權 人 遠雄中央公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士榮
債 務 人 蘇恆源
債 務 人 蘇郭麗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號六樓建物之所有權人
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狀缺少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用印,應補正已完整
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