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971號
PCDV,106,司促,9971,201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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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971號
債 權 人 遠雄中央公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士榮
債 務 人 蘇恆源
債 務 人 蘇郭麗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號六樓建物之所有權人
  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狀缺少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用印,應補正已完整
  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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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