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6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謝任唐
一、債務人謝任唐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健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
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謝佳哲前就讀樹人家商邀同案外人顏淑美及
案外人謝健治(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5,933元,約
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案外人謝佳哲自1050901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4,905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
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
(三)查案外人謝健治已於104.1.3辭世,債務人謝任唐為
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限內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應
依民法第1148條、1153條規定及民法繼承編施行細則第1條
之2規定,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內負連
帶責任,故債務人謝任唐應對案外人(被繼承人)謝健治所擔
保之債務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969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任唐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14905 │ │8月01日起 │1月09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10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任唐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905 │ │9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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