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691號
PCDV,106,司促,9691,201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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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6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王聖聰
債 務 人 王耀德
債 務 人 吳君雅
一、債務人王聖聰王耀德吳君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壹萬叁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聖聰前就讀莊敬工家邀同債務人王耀德
  吳君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81,614元,約定應於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開始分12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王聖聰自1050801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13,61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耀德吳君雅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969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聖聰、王│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113614│耀德、吳君│7月01日起  │2月27日止  │六二     │
│  │元  │雅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28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聖聰、王│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3614│耀德、吳君│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雅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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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