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616號
PCDV,106,司促,9616,201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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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61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黃權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捌佰貳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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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