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409號
PCDV,106,司促,9409,201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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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409號
債 權 人 林淯宣
債 務 人 郭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 聲請狀載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計息息,但附表
  均利息起算日欄未記載,依票據法規定僅得請求自各張票據
  之提示日即退票日起計息) 。
二、票據號碼TA2798887號票據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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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