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409號
債 權 人 林淯宣
債 務 人 郭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 聲請狀載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計息息,但附表
均利息起算日欄未記載,依票據法規定僅得請求自各張票據
之提示日即退票日起計息) 。
二、票據號碼TA2798887號票據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