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350號
PCDV,106,司促,9350,2017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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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35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張宏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陸佰陸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宏宇於民國99年7 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6367032068552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5 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 年3 月13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4,727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
   1,2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
   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
   0 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
   分期費率)。
(二)緣債務人張宏宇於民國102 年9 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
   信用貸款(帳號:4636705715385496),詎債務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5 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 年3 月13
   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1,439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
   421 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
   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
   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
   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
   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
   利息。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935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宏宇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65093 │6703206855│03月 14日  │      │       │
│  │元  │200    │起     │      │       │
├──┼───┼─────┼──────┼──────┼───────┤
│ 002│新臺幣│張宏宇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33786 │6705715385│03月 14日  │      │       │
│  │元  │496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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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