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311號
PCDV,106,司促,9311,2017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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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31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林國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零捌拾肆元
  ,及其中陸萬伍仟貳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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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