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30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楊裕澄即楊裕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玖萬零叁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計付貳佰零捌元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零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伍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