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206號
PCDV,106,司促,9206,2017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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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20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湘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零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湘玲於民國85年8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311780240124217),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5 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 年3 月14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3,07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
   1,5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
   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
   0 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
   分期費率)。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920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湘玲 431│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58437│1780240124│03月 15日  │      │       │
│  │元  │217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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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