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二號
原 告 黃朝進即協進機械鏟花實業社
一、右原告與被告喬茂精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元,折合銀元貳萬陸仟
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佰玖拾叁元柒角,折合新臺幣捌佰捌拾
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銘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院書記官 韓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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