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144號
PCDV,106,司促,9144,201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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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14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楊朝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伍佰肆拾貳
  元,及其中貳萬陸仟貳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
  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
  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 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
  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
  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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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