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05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洪霈蓉即洪鳳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洪霈蓉即洪鳳雪於民國93年1月16日間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13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1月16日清償,利息
按年利率20%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11月14
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
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證一:契約書影本。證二:放款資料。證三:戶
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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