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0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王源遠
債 務 人 林佳穎
債 務 人 林承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貳佰叁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佳穎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承
富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
(下同)800,000 元,約定由債權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
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8
筆貸款金額分別為43,020元、43,020元、43,020元、43,0
20元、43,035元、43,035元、42,435元及42,435元,並約
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
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
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
率加1.15% 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佳穎借得前開款項後,自民國105 年10月01日
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336,235 元及利
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
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承富既為連帶保
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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