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7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煌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一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
一九,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三八,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