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970號
PCDV,106,司促,8970,2017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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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7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煌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一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
  一九,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三八,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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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